1.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属于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特定用途,例如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为商业用途,并根据商业建筑的要求进行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即为商业类房屋,但太原房屋出租承租方可作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特定地区的限制或特别要求。
2.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它表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根据约定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所租用的房屋归还出租人。
3.《合同法》第230条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因此承租人有充足的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熟悉和适应该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使承租人知道该租赁房屋即将出售,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出租人出售房屋时,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同等条件。
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如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卖出时,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完善、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仍可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买该房屋。